船员职业常识百问百答(四)

船员职业常识百问百答(四)

为进一步便利船员,解答船员普遍关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编写了《船员职业常识百问百答》。

《船员职业常识百问百答》收集了近3年来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的船员投诉、咨询和普遍关注的问题,按照培训考试、办证、权益保障、内河和其他五个部分分类梳理了175个常见问题,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逐一回答,问题解答力求简明、准确、通俗易懂,就政策性问题还列明了依据。

《船员职业常识百问百答》培训考试类涵盖了船员培训考试条件、考试成绩、补考要求等问题,适用海船船员;办证类涵盖了船上见习、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海员证、服务薄、健康证等问题,适用海船船员;权益保障类涵盖了劳动合同、劳资纠纷、服务机构管理等问题,适用海船船员和内河船员;内河类涵盖了内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等问题,适用内河船员;其他类涵盖了船员信息系统应用、多部门交叉管理等问题,适用海船船员和内河船员。

船员职业常识百问百答

培训考试类

问:参加《04规则》适任考试未通过的船员可否参加《11规则》的适任考试?

答:在过渡期内(2016年12月31日前),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6号)适任考试但未通过的船员,其《04规则》适任考试成绩全部作废,应在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后,方可申请参加《11规则》适任考试。

问:海船船员各职务的适任考试都需要哪些条件?对应的考试科目和项目是什么?

答:海船船员职务划分较多,各职务的适任考试条件和考试科目/项目不尽相同,具体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网,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12〕172号)中各职务的相应要求及对应的考试科目和项目。

问:如果船员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应满足什么要求和提交哪些材料?培训机构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12〕171号)第四条规定,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0号)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问:申请参加适任考试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12〕171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参加适任考试的船员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以向海事局申请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

(1)身份证件;

(2)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

(3)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问:航海类专业院校生毕业后是否可以直接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的适任考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12〕171号)第五条规定,航海类专业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没有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学生,毕业后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时,免于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适任考试。(文章转自:中国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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